有限责任股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(无约定),是为共同共有。但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的夫妻一方才是股东,而另一方不是股东。只是该股权体现的财产价值,也就是该股权所值“几文”,才是夫妻共有财产。在其他股东不同意非股东夫妻一方经相应程序成为股东的情况下,非股东一方在离婚时只能对该股份的市价享有分配请求权,而不得对公司的财产径自直接行使分配请求权。所以非股东一方并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,如股利分配请求权、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,新股认购请求权,股东派生诉讼权、解散公司请求权,也没有相应的股东义务,比如缴纳股资的义务。
因为股东权的产生是基于商法公司法而产生的,既是一个财产权利,也是一个身份权利,此身份权利具有人格特征,因为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经营,从而有着一系列的决策经营行为,这都是具有身份特征的,股权如何分配,公司如何经营,都是带有显著人身特征的行为。而非股东的配偶,显然不具有这种身份特征,所以不能行使股东权利,不能在股东会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指手画脚。